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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鄭州4月19日專電(記者李亞楠李麗靜)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11年發生的造成42人死亡的特大卧鋪客車燃燒事故案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決定維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相關責任人楊立論、楊立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另外5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2年的判決。2011年7月22日凌晨,一輛從山東威海駛往湖南長沙的大客車在京珠高速信陽明港附近發生燃燒,共造成42人死亡,5人受傷。之後,在國務院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經河南、山東兩省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基本查清此次事故系有關人員違反易燃易爆化工產品包裝和運輸規定,非法使用卧鋪客車運輸應由冷藏車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工產品所導致的特別重大責任事故。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立良經營管理的山東省淄博市匯昌石化助劑有限責任公司和山東省淄博市佳澤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偶氮二異庚腈過程中違反規定,產品未粘貼危險化學品標簽,未委托有資質的車輛運輸,而是採用火車、大巴、快遞等運輸方式。2011年7月21日10時許,匯昌公司工作人員張輝(已死亡)在威海將10箱偶氮二異庚腈裝上開往長沙的魯 K08596 長途客車,後張輝又讓楊立論將5箱偶氮二異庚腈送至高速公路立交橋上,當該客車到達後,一起堆放在客車內衛生間旁。法院還查明,該車核定載客35人,行至山東省菏澤市境內時已超載至47人。22日3時40分,該車行駛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處,因偶氮二異庚腈在不符合危險品包裝、運輸的環境中長時間擠壓、摩擦,受熱分解,發生爆燃,致42人死亡。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立論作為危險化學品公司司機,明知危害後果,卻應張輝要求,違反強制性規定,將15箱共300公斤偶氮二異庚腈裝上公共汽車;被告人楊立良作為危險化學品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放任公司員工違規運輸偶氮二異庚腈,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鄒建洲作為魯 K08596 車駕駛員,對上車乘客不履行“三品”檢查職責;被告人王恩典作為該客車的承包經營者,被告人李曉東、趙中華、劉昌珍分別作為該客車所屬公司的安全科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經理和經理,不履行或疏於履行對該車的監督管理義務,上述5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楊立論、楊立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鄒建洲、王恩典等5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2年。一審宣判後,7名被告人以一審犯罪性質定性錯誤、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7人的上訴請求,作出維持原判的裁決。此外,該客車所屬的威海交運集團已賠償受害人親屬各項損失2295萬元。  (原標題:兩責任人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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